桶装水集中涨价:该涨?谁管?合法否?

由:大禹水业 发布于:2022-12-15 分类:行业新闻 阅读:65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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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某水行业协会出具正式文件要求所有会员单位水厂统一提价,是否涉嫌到价格垄断呢?
该协会负责人说:近10 年时间,饮用水生产企业一直维系低价位运行,在这10 年中尽管劳力成本成倍攀升,成本材料费用成倍增长,但饮用水价格却未升反降。
其原因有二,一是饮用水行业门槛低,投资少,工艺简单,每年都有十余家新厂挂牌上市,而采取的营销策略如出一辙,即低价挤兑,导致市场价格一直在低价位上徘徊。
二是经销商的强烈抵制和打压,声称谁涨价就拒销谁的产品。十年来,为了企业的生存,部分饮用水生产厂家曾尝试过几次价格调整,均因生产厂家间的恶性竞争,经销商的抵制而“流产”。
此次价格调整,在10 年前价格的基础上,虽然向上调整了1.5 元/ 桶,仍跟不上劳力原辅材料及物价上涨幅度。此次价格调整,仍只能维持生产厂家最低的运行成本,以后还将会依据劳力原辅材料上涨情况适时调整。

至于水行业协会收取0.5元每桶的服务费用,其主要用途是维持行业协会的正常经营开支。该负责人表示。

那么,桶装水集中涨价是否涉嫌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我们带着这个问题走访了市物价局,该局举报中心主任介绍,前期也有市民举报过相关问题,由于桶装水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而是市场调节价格。

因此,桶装水价格的调节不要经过物价局,不需开听证会,物价部门也没有权利去管辖。对于市民质疑桶装水统一涨价是否涉嫌价格串通,他表示还要向省局汇报。

饮水是民生大事,桶装水价格猛涨,市民纷纷反映“压力山大”,他们希望,政府有关部门早日介入、处理此事。

价格串通行为定义价格串通行为是指某一行业的部分经营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达成某种协议,用协议价格代替市场形成价格,以获取更多的利润的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价格串通行为的认定价格串通行为最突出的特征是破坏竞争,其目的是回避竞争对定价行为的约束,其违法后果是直接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存在价格串通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件:
(一)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串通价格串通作为一种多方行为,经营者一定是复数。从实际案例看,参与串通的经营者少则两三家,多则十几家不等。
(二)操纵市场价格操纵价格,从理论上讲,是促使价格按照串通者的意愿进行变动。“操纵市场价格”,既可以是一种结果,也可以是一种重大的可能性。所谓结果,是指经营者通过串通,使市场价格按照其意图发生了变动。
(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串通一旦实施,必然会导致作为交易相对人的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将为商品和服务支付更高的价格。
行业协会和其他单位组织价格串通行为的认定(一)行业协会《价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行业组织的主要工作是协调、服务、监督和指导。国家对于行业协会发展是支持和鼓励的。但是另外,行业协会出于维行业利益的目的,很可能利用其平台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协议。
(二)其他单位近几年,随着大宗物流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不直接从事商品经营但为商品集中交易提供场所等有偿服务的新型经济实体出现。在价格行政执法中发现,上述单位存在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价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情况,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因此,在2010年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时,进一步对价格串通的主体范围进行拓展,将经营者和行业协会之外的其他单位也纳入监管对象范围,并规定了与行业协会相同的法律责任。
价格串通行为的其法律责任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规定,不同的价格串通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一)造成价格大幅上涨的价格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近年来,屡屡发现经营者之间通过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迅速推高商品价格的情况,造成市场商品价格严重的扭曲,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严重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有必要规定较重的法律责任,以惩戒违法者。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其他价格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一些价格协议刚刚达成,尚未实施即受到查处;有些价格协议虽已实施,但由于经营者内部不统一旋即瓦解;还有些价格串通行为发生在收购环节,目的是压低收购价格。在这些情况下,不会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
(三)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价格串通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第五条第三款,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素材来源:怀化新闻网  本公号#桶装水行业#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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